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谭秋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太福,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纬公司)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知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图像展示在该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上;确认华盖公司为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或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该授权书附件A中列有Stockbyte等品牌。上述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公证,我国领事馆的认证,并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翻译公证。
2012年5月1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12)大中证经字第1331号公证书证明:2012年5月15日,华盖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访问了GettyImages,Inc.的公司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在http://www.gettyimages.com﹤http://www/gettyimages.com﹥网站首页,点击“international”项下跳转至新页面,网页登载有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Stockbyte品牌、编号为stk16152cbi、标题为lowangleviewofatrophycup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版权所有为“1995-2012”,上述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网页“版权申明”一栏载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等内容。
华盖公司提交了宣传册《易纬》。该宣传册封面内容载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应急系统集成解决方案”、“www.evscn.com”,封面及封底均载明了公司的地址、电话、网址等内容。册首的简介载明“应急系统集成专家--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作为业内应急系统工程集成的资深企业,无论是在应急系统的基础环境建设、检测与发现、预警与信息发布,还是在应急指挥调度与优化决策等方面,易纬已形成完善的工程体系,针对客户环境与需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一站式应急系统解决方案……”。册内“实力铸就辉煌”一页中均载明了易纬公司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授权书等,该页首的图片经比对,从摄影对象、构图、拍摄角度与上述编号为stk16152cbi、标题为lowangleviewofatrophycup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诉争图片只截取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中间部分,并添加了一个闪光球。
华盖公司提交了几份Gettyimages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图像品牌为Stockbyte,尺寸为48MB的图片单价每幅在一万元以上。另,华盖公司提交了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证明本案律师费是5000元,易纬公司认为华盖公司并未提供发票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
以上事实有华盖公司、易纬公司当庭陈述、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宣传册、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该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GettyImages,Inc.的公司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了涉案图片,该图片左上角标有gettyimages的署名,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申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GettyImages,Inc.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华盖公司作为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易纬公司主张图片标注期限已过,华盖公司无权提起诉讼的抗辩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盖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权的宣传册是否为易纬公司所印制的问题。被控侵权宣传册与易纬公司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有多处内容相同,企业名称、荣誉授权信息、产品信息、企业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均指向易纬公司,在易纬公司无相反证据提供的情况下,该院认定华盖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权的宣传册系易纬公司印刷。
关于被控侵权图片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是否相同的问题。经对比两张图片,从拍摄的对象、角度、构图均具有相似性,尤其从拍摄对象奖杯的形状,摆放的角度,奖杯臂的花纹、弧度可以看出两张图片的拍摄对象是相同的,在易纬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图片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是同一图片,易纬公司对该图片进行了加工处理。该宣传册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但易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该图片已经合法授权,其未经许可使用之行为已构成对华盖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华盖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品牌、用途与易纬公司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盖公司因易纬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易纬公司的违法所得亦难以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该院考虑到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图片的类型、大小、华盖公司取得版权的费用,易纬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及华盖公司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考虑到易纬公司宣传册发放的范围有限,使用涉案图片的篇幅较小,仅截取华盖公司图片中间部分并进行了加工处理,与华盖公司图片存在一定差异性,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定易纬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1600元。
综上所述,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javascript:SLC(127326,0)﹥》第二条﹤javascript:SLC(127326,2)﹥第二款、第十一条﹤javascript:SLC(127326,11)﹥第四款、第四十八条﹤javascript:SLC(127326,47)﹥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42733,0)﹥》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易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600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低,没有支持我方支出的维权费用,无法弥补我方的损失。我方提交了三份“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同类品牌图片的市场价格的参考,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作为主张律师费证据,但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一审判赔金额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易纬公司支付我方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0000元,并由易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易纬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恰当。华盖公司主张应比照其提交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来计算赔偿数额,因图片许可使用费与图片拍摄成本、精度、尺寸、作品知名度以及用途等多种因素有关,虽华盖公司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但上述合同所显示的图片并不包含涉案图片,且该图片印制在宣传册上,使用图片的篇幅较小,宣传册发放的范围有限,易纬公司侵权行为影响较小,给华盖公司造成的损失亦有限。华盖公司还主张支持5000元律师代理费,但其仅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未就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予以举证,原审法院没有全额支持正确。原审法院在本案无法查清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易纬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易纬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1600元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盖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华盖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维
代理审判员 黄彩丽
代理审判员 夏 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