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18187、18188号
上诉人(原审10206号案被告,原审10883号案原告):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10206号案原告,原审10883号案被告):***,男,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代理人:*祖春,系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0206、10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社会工伤保险待遇197315.43元;2、诉讼费由***承担。
***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工伤保险待遇153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0个月51000元,医疗费458元、14742元,住院伙食费3000元,鉴定费390元,小计222590元;2、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8450元;3、诉讼费由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合共22259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5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000元,医疗费共计15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鉴定费390元),*春联与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两案受理费共20元,由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无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22590元给被上诉人;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本人工资数额错误,其人工费并非固定,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595元。我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交工资台账及其他相关事实,且其本人认可作为散工的事实,仅仅按天计算人工费,绝非按月固定。且如果按照每天170元计算,月薪5100元,那么其每个月都上班,这对我公司是不公平的。二、对被上诉人本人工资应参照其受伤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算。
被上诉人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参加社保,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之前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上诉人一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其掌握全部证据的情况下,不肯交工资表等证据。现在工伤待遇案件中,上诉人又只拿出部分证据来证明没那么多钱。我方在那工作,比较忙时要加班,一个月要做相当45天的活,这些证据对方就不提交了。由此可见上诉人是不诚实的,他们所说不能作为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有能力有义务对此举证。然在双方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上诉人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继而,在工伤保险待遇之诉中,上诉人并未能对被上诉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全部的出勤情况以及实际发放工资情况完成充分、完整的举证,故原审认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正确。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2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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