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民终3033号
上诉人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梅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溪置业公司)、罗增胜、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盈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3581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3581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梅溪置业公司、罗增胜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受理安邦公司的报案,但截止至今近两年,仍无任何有效的刑事处理结果。该行为已明显超过法定的刑事审理期限,严重损害安邦公司的利益。安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16日向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以“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被伪造公章案”为案由受案,受案登记文号为珠香公(东)受案字(2018)00734号。该派出所受理后委托珠海市********对涉案检材、物证进行了印章鉴定,于2019年5月7日向安邦公司发出《鉴定意见通知书》,该鉴定书确认该项目消防验收等相关文件所签署的印章系伪造。该派出所也于当日依法传唤罗增胜并制作询问笔录,罗增胜在笔录中明确指认是一名叫王清的男子伪造了安邦公司的印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的期限规定。本案的刑事案件自2018年10月立案以来,已近两年的审理期限,但东风派出所仍没有做出任何有效的办理结果。该审限已明显超过法定的侦查期限,严重损害安邦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时至今日,安邦公司报案涉及公章被伪造的刑事案件,受案单位并无任何有效、明确的处理结果。安邦公司只是领取了受案通知书及鉴定结论,案件并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的处理的结果。鉴于私刻企业印章涉嫌民事侵权,且被伪造公章所涉及的工程可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使得安邦公司社会信誉存在风险,严重侵害了安邦公司的声誉和商业利益。追于无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邦公司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梅溪置业公司、罗增胜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在未与相关公安部门联系进一步确证案件进展的处理情况,仅仅因为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就以“先刑后民”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的裁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有司法“踢皮球”的嫌疑,安邦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案近两年无实质进展。安邦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又以刑事案件处理没有结果为由驳回安邦公司的起诉,这样裁决,实际上导致安邦公司没有司法途径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纵容梅溪置业公司、罗增胜的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第三,提供虚假材料验收的消防工程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三、本案一审过程中,安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调取案涉工程的相关消防备案资料并进行印章鉴定,要求法院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上的安邦工程公司公章进行真伪鉴定。一审法院只要调取相关资料并委托鉴定,根本就不难证实安邦公司公章被伪造及梅溪置业公司、罗增胜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消防验收的事实。但一审法院置安邦公司的申请于不顾,在已经开庭进行事实审理的情况下,又以“先刑后民”的程序为由裁定驳回安邦公司的起诉,显然属于错误的裁定。有鉴于此,安邦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安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安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梅溪置业公司立即撤回在公安消防局及城建档案馆存档的奥园商业广场(三期)消防竣工验收不实资料,停止侵害安邦公司的合法权益、消除影响;二、判令梅溪置业公司、罗增胜连带赔偿安邦公司损失人民币40万元;三、判令梅溪置业公司、罗增胜连带向安邦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四、判令梅溪置业公司、罗增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安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世涛于2018年10月16日向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报案,称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被伪造公章,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于当日出具《受案回执》,受理了刘世涛的报案。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2月15日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向刘世涛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5月7日,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向罗增胜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4月2日,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委托珠海市********对涉案检材、物证进行了印章鉴定,并于2019年5月7日向刘世涛、罗增胜发出了珠公(香)鉴通字〔2019〕2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该案现仍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过程中。
原审第三人广州盈力公司答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确立先刑后民的适用原则,即:先判断民事案件纠纷与所涉嫌的犯罪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然后再看能否排除涉嫌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民事纠纷中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的影响。如果不能排除涉嫌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民事纠纷中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的影响,民事纠纷案件应作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本案中,安邦公司以罗增胜伪造安邦公司公章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同时,安邦公司又以罗增胜伪造安邦公司公章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的待证事实与涉嫌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民事纠纷中民事法律事实认定与处理的影响,因此,在公安机关已对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根据前述规定,安邦公司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另,安邦公司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件所盖公司为虚假公章。退一步说,即便涉案文件所盖公章是虚假的,广州盈力公司亦不存在主观过错。首先,涉案文件所盖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是否是虚假公章,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并非广州盈力公司应当审查的合理范围。其次,罗增胜不仅在涉案文件上加盖了安邦公司印章,还提供了安邦公司的资质文件,足以使相对人认为罗增胜的行为代表安邦公司,罗增胜行为也已构成表见代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安邦公司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安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其主张梅溪置业公司、罗增胜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依据为罗增胜伪造并冒用了安邦公司的公章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因为相关事实涉及到刑事犯罪,安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展开了调查,公安机关亦已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安邦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及侵权事实已经由公安机关介入并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及犯罪事实均无结论的情况下,安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侵权责任,不符合“先刑后民”的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邦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2018年10月17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作出珠公香立字(2018)03848号立案决定书,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
本院认为,2019年4月2日,珠海市********作出珠公(香)鉴通字〔2019〕26号鉴定书显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等物证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因此,上诉人安邦公司依据梅溪置业公司开发的奥园商业广场(三期)消防验收等相关文件所签署的安邦公司的印章系伪造,提起侵权责任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受理条件。至于安邦公司的印章是谁伪造并不影响安邦公司请求梅溪置业公司立即撤回在公安消防局及城建档案馆存档的奥园商业广场(三期)消防竣工验收不实资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综上,安邦公司提出梅溪置业公司立即撤回在公安消防局及城建档案馆存档的奥园商业广场(三期)消防竣工验收不实资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驳回安邦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358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院指令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陈海凤
审判员 庹 佳
书记员 杨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