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8民初3299号
原告: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487号侨基花园裙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永平路2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38423.4元及利息(利息以638423.4元为本金按照LPR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返还质量保证金551910.15元及利息(2017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的利息,以275955.075元为本金按照LPR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2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551910.15元为本金按照LPR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2月签订《增城香缇丽景项目一二期消防工程合同文件》,同时原告与被告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其中承包人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剩余保修金数额的50%。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经双方结算金额为11038203.02元。其中保修金551910.15元。保修期两年,从2020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但被告已经支付9847869.47元,剩余1190333.55元未付。同时涉案工程保修金已经届满,但被告却未能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载明:一、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及请款材料,被告有权不予支付涉案合同款项,且由原告自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因原告逾期提供请款材料及发票的,应由其自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三、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该笔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即诉讼费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原告(分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增城香缇丽景项目一二期消防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如下:发包人愿将名称为增城香缇丽景一二期消防工程交由分包人实施,……1、本工程不含税合同价款10061610.34元。……其中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6、保修金支付……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剩余保修金数额的50%。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
2019年12月24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被告同意验收涉案工程。
2019年12月30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载明涉案工程结算价格为11038203.02元。结算总金额中包含保修金551910.15元。保修期:贰年,起止时间2020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
原告提供: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内容为原告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发票,拟证明原告已经足额开具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就《增城香缇丽景项目一二期消防工程合同文件》所涉的工程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其真实性,故本院予以采纳。现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收取9847869.47元,**1190333.55元,被告亦无证据反驳原告的金额,故本院采纳原告主张的被告应付金额1190333.55元,该金额中包含638423.4元工程款和保修金551910.15元。对于工程款638423.4元,原告主张从2019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但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竣工验收合格最终确定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故利息应从2019年12月30日开始,以638423.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
至于保修金551910.15元,因双方约定“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剩余保修金数额的50%”,故保修金275955.075元,从2021年7月21日开始,以275955.07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从2022年7月21日开始,以保修金551910.1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
至于被告抗辩的理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开具发票的义务,同时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不予支付保证金的合理理由。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广州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38423.4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30日开始,以638423.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给原告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修金551910.15元及利息(保修金275955.075元,从2021年7月21日开始,以275955.07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从2022年7月21日开始,以保修金551910.1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给原告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盈力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