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8民初1176号
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310元,由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书记员 王敬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