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民初135号
原告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处理。原告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法官助理 岑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