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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柏苗木种植中心与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8民初2637号
原告:北京艺柏苗木种植中心,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曹章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1L26408859D。
法定代表人: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国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257479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蒋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62223086P。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固,住固安县京开西侧工业园区**路南侧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5750186XM。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住大,住大厂县祁各庄村西厂谭路北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72078302U。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艺柏苗木种植中心与被告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北京)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艺柏苗木种植中心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艺柏苗木种植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艺柏苗木种植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北京艺柏苗木种植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