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地下之七。
法定代表人:陈俊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世纪天元(财经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钟进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坤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8)粤0117民初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两个被告,一个是上诉人,一个是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福建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也在福建省。因此,此案应归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基于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裁定错误,原审法院不应对本案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