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沙坪建辉五金商店、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1874号之一
原告:鹤山市沙坪建辉五金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大林北路86号,注册号:440784600308823。
经营者:冯建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广东鹤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26号地下之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7907000。
法定代表人:陈俊彦。
被告: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一巷10号,注册号:440784000010187。
负责人:冯伟健。
被告:冯伟健,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鹤山市沙坪建辉五金商店与被告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冯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鹤山市沙坪建辉五金商店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沙坪建辉五金商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冯伟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沙坪建辉五金商店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3.37元,由原告鹤山市沙坪建辉五金商店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806.74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6903.37元)。
审 判 长  吕铁城
人民陪审员  李冠锋
人民陪审员  盛丽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