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7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26号地下之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7907000。

法定代表人:陈俊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关于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10952.23元及其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采取了罚款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9、62×××11)内的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4×××26、14×××39)内的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97-156-1)内的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号为(41×××51CNYO)内的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49-0001)内的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9060513010100100063096)内的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a169077718e5623c@wx.tenpay.com)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019/2/26-2020/2/25)。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得款7661.22元,执行款为7611.22元。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7611.22元,经本院确认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7611.22元,未实现债权2870186.0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2870186.01元及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7执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志

审判员  张冠军

审判员  周 超

二0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