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2227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吴燕玲,广东合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贤,广东合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幼章。
第三人:刘裕章,男,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第三人: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家声。
第三人:黄家声(NGKAYSIAH),男,新加坡籍公民。
第三人:徐丽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刘裕章、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黄家声(NGKAYSIAH)、徐丽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万 方
审 判 员 廖 俭
代理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