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立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家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立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刚,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琳,职员。
原审被告: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琳,职员。
原审被告: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忠岭,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敏,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雷蒙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立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立雅公司),原审被告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海口疾控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州雷蒙特公司上诉称:其与海南立雅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海南立雅公司和原审被告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雷蒙特公司与海南立雅公司公司因履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即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应适用法定管辖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雷蒙特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辖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海南立雅公司作为原告,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广州雷蒙特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丽珍
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
代理审判员  彭豫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