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4558-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202-2207房,组织机构代码68248956-X。
法定代表人:刘幼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少钦,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莎莎,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凌边村凌环西路工业区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NGKAYSIAN),新加坡公民,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徐丽华,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
广东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徐丽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应偿还广东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2431315.56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2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律师费60000元;徐丽华在其提供抵押反担保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36号2508房价值范围内对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中的:支付款项2431315.56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60000元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前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于徐丽华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36号2508房在徐丽华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受理费26730元,徐丽华承担受理费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查询到本案徐丽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36号2508房房产外,没有其他发现。本院将该房产提交评估、拍卖,得款6630440元。因徐丽华在本案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为支付款项2431315.56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60000元,该款项合计为3571012元(本金2431315.56元、利息737961.44元、律师费6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1235元、受理费500元),本院应将拍卖款项中的3059428元退回徐丽华。因申请执行人广东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2016)粤0106执957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陈斌)及作为被告的(2019)粤0106民初19654号(原告林承江),上述案件裁定提取、冻结了上述款项,因此拍卖剩余款项中的3571012元在退给陈斌745981元、转执行费9800元后,余款2815231元暂由本院代管,未退回给申请执行人广东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执行到部分款项,该款项因另案被裁定提取、冻结,无法退回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4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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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吴 军
执行员 赖子栋
执行员 温学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巢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