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1075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玲,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贤,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202-2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248956X9。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廷,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裕章,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第三人: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凌边村凌环西路工业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95052Q。
法定代表人:黄家声。
第三人:黄家声(NGKAYSIAN),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公民。
第三人:徐丽华,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裕章、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黄家声(NGKAYSIAN)、徐丽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30元减半收取13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淡卿
审 判 员 童宙轲
审 判 员 杨巧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巧静
书 记 员 沈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