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849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191008864Q。
法定代表人:童文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3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交还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44号自编111房房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5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子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案涉房屋时广州市白云区商业企业总公司分配给被执行人居住使用的房产,根据现场实地勘察发现,案涉房屋不存在随时倒塌的危险,而两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不适宜采取强制性搬迁措施,且没有妥善的安置房屋进行搬迁。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根据实地勘察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8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