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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4民四初2537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虽然十二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交关于租赁案涉房屋的书面合同,被告中天公司、白云商企总公司亦否认十二原告为被告白云商企总公司或被告白云国资公司的员工,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原、被告的表述可知,十二原告在案涉房屋出售给被告中天公司之前,确实存在长期使用案涉房屋的情况,且至今仍在使用案涉房屋,因此对十二原告关于其为案涉房屋承租人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由于被告白云商企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出卖案涉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有通知十二原告,故其与被告中天公司于2005年3月7日签订两份《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被告中天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十二原告作为承租人对案涉房屋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本院认定被告白云商企总公司侵害了十二原告对案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是缔约请求权,是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十二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白云商企总公司与被告中天公司于2005年3月7日签订的两份《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白云商企总公司侵害十二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对十二原告造成的损失,十二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被告白云国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