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卓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卓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3民初4256号
原告:广州市卓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芦荻街166号夹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
被告: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卓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卓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卓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卓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9元由原告广州市卓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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