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原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14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
上诉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76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3月30日单方面口头解除与***劳动关系无效,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按每月14905元标准支付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15个月工资223575元,本案诉讼费由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25日已经注销,但仍以正常独立法人身份参与本案一审诉讼。若此矛盾妥善解决,***同意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诉讼主体变更。但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仍正常表达意见,与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的裁定结果不符。
本院查明,2017年4月25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吸收合并而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决定准予注销登记。合并后公司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1日***就本案申请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7月2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2017年9月11日一审法院对本案当事人进行询问,核查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017年9月13日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一审法院(2017)粤0105民初4790号驳回起诉裁定书。9月22日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2017年3月3日的申请书、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7]579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该裁决书于2014年4月26日的起诉书、(2017)粤0105民初3381号案传票。
2017年10月12日一审法院询问***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认为证据与本案无关。
2017年10月16日一审法院询问***,告知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询问是否要求开办者承担责任。***回答在本案不追加也不变换被告,坚持起诉书上的内容。
本院认为,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己因吸收合并于2017年4月25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己经不存在。***于2017年7月21日以已注销的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不被受理后,其坚持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通过审核吸收合并后的企业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后,告知***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注销情况,并释明其关于主体变更及由承继者承担责任,但***拒绝变更诉讼主体,坚持按照起诉书上的内容进行诉讼。故一审法院在已尽释明义务的情况下驳回***对已注销企业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莹莹
李燕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