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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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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科技南十二路XXX号九洲电器大厦五楼A室,组织机构代码72855133-1。
法定代表人田俊彦。
被告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XXX号,组织机构代码71424006-5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3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徐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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