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粤01执1034号
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215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并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10×××87账户,实际冻结人民币5970143.86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6月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全部执行款。2020年4月16日,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6232元,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将执行费上缴国库。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价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处理。至此,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