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4395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罗娜
书记员 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