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5执3290号
关于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世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湖南世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420元及货款利息损失(以689,42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湖南世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湖南世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书记员 黄美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