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民初8193号
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庆沙路自编**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3771124C。
法定代表人:陈德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科平,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燕君,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实验楼壹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8539A。
法定代表人:薛炜。
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4元由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古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