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783民初1908号
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儒银行存款204280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2042801.11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如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赔偿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儒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儒的银行存款2042801.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惠英
书记员 许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