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8669号之一
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碧波,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成关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41元(含案件受理费1267元、财产保全费1074元),由原告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汉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迪雯
书 记 员 韩建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