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4577号
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1幢1单元16楼1604室。
法定代表人:豆莉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系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益,系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环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詹福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9元,由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会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郜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