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2民初2505号
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
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文霞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