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古浪县惠民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2民初2505号

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

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古浪县**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兰州民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文霞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