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38340号之二
原告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8元,保全费3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旭
书记员 吴荣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