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郭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17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兴泰路278号基盛商业中心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1701、1702、1703、1704房博氪产业创新中心1701办公卡位027。 负责人:***。 上诉人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原审被告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3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87元,减半收取3543.5元,由上诉人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