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579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3428XQ。
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缘,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李晓红,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55891G。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
被申请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3248305N。
法定代表人:陈孟列。
被申请人:陈道荣,男,汉族,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人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粤0304民初579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荣名下价值47846204.7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荣名下价值47846204.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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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郑丹洁
人民陪审员  易 辉
人民陪审员  陈楚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韵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