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破申16号
申请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3248305N。
法定代表人:陈建山。
被申请人:常州曼科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梧岗村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W5BY79N。
法定代表人:吴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1)浙0382执6955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常州曼科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2022年6月16日,本院对常州曼科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常州曼科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常州曼科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5日,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现为失信人。经乐清法院调查,该公司已停产停业,在浙江省共有2个执行案件处于终本状态,未执行到位金额分别为300686.79元及1600000元。根据常州曼科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营现状及资产负债情况,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目前也无证据印证该公司存在继续经营的可能性。
本院认为,常州曼科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虽在常州市天宁区范围内,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常州曼科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常州曼科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冰
审 判 员 范之昕
审 判 员 张 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亚新
书 记 员 胡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