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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执35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33989010。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百丈东路1050号、福明路828号。
代表人:王民权,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洁丽,女,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晔,浙江同舟(**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55891G。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被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3248305N。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16892U。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宝龙工业国。
法定代表人:赵加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605822530。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道荣,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主债务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5705107.5元及相应利息、支出的律师费132323元。因判决生效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主债务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且五担保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次执行标的:1、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债务在14599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债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陈道荣、***对主债务人债务在14599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对于本案诉讼费790988元,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荣、***对其中776750元共同负担,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其中296800元共同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陈道荣、***共有的位于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鸣阳路111弄B幢302室不动产,本院参与该案分配,分得款项61542.67元。同时,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玉萧路111号南虹家园1幢3103室、3104室、3108室、3109室四套不动产及室内电视机等部分动产,拍卖成交总价为4488600元。上述款项扣除交易税费369882元、评估费17702元、本案诉讼费776750元、执行费35800元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已实现债权3350008.67元。因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冻结第三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治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白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执行中本院分别向上述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上述第三人以债务不存在等理由向本院提出异议,对此本院已将相关异议材料送达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实地调查,五担保人名下的财产因涉及多起案件而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五担保人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对他们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因被执行人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主债务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余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执3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徐超
审判员宁航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范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