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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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1052号
原告:浙江雷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筠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
原告浙江雷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宜将本案交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本案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