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52号 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第5、6栋B**B6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452元,由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师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