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52号
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第5、6栋B**B6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452元,由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师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