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118号之二十四
申请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3248305N,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电话:183××××29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国创风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C6TH704,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五路559号;电话:139××××7148。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创风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国创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在3705××××0354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国创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35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1622.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