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2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6307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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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执行员 周 兵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