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晋0802民初6131号
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
被告:山西万泰昌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
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万泰昌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泰公司、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公司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某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万泰公司就繁峙300MW光伏发电项目对外进行招标,原告参与投标并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告万泰公司汇缴投标保证金两笔共计22万元,此后被告万泰公司未告知原告是否已中标。按照被告万泰公司招标文件承诺,被告万泰公司应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至今仍未收到相关款项。被告张某为被告万泰公司的独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张某应对被告万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万泰公司、张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招标文件1份、原告公司网银转账截屏2份,被告万泰科技公司、张某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万泰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张某为其唯一股东。万泰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招标文件,就山西繁峙300MW光伏发电项目35KV箱变的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暂定2019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原告参与投标并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银行向万泰公司分两次汇缴投标保证金两笔,共计22万元。此后万泰公司未告知原告是否已中标,亦未退还原告保证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万泰公司收取原告投标保证金22万元属实,原定开标时间已过,在其未宣布原告中标的情况下,理应退还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万泰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张某作为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万泰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原告要求其对案涉万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万泰昌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2万元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山西万泰昌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