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4199号
原告兰州立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济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兰州立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立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济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立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立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燕
书记员 贠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