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24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9-257号308房。
法定代表人:欧伟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返还225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A×××××的车辆,因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无法处置。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作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24592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罗伟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