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3059-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1244743-3。
法定代表人:欧伟权。
委托代理人:***、余俊秋,分别系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天平镇新马村新陶*组**号,现住址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桃园西路***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垫付款1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17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号汽车一辆(本案已轮侯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被执行人虽在多家银行开立有银行帐号,但均显示无余额可供执行;本院已到判决书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果。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现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鉴于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作进一步处置;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戴子兵
执行员****
执行员*端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