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2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9-257号308房。
法定代表人:欧伟权。
委托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7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湛
审判员***
审判员黄钜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