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14657号
原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9-257号308房。
法定代表人:欧伟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广东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3层1301房自编X1301-G1094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麟阁,女,系该司的职员。
原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被告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麟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我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29366.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366.14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4.8%标准,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6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7日,我司通过招标竞得被告公司2至4层办公楼装修项目,中标价2587322.89元,双方签订了《天合租赁二至四层办公楼室内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等文件。合同约定,工期90天,自2018年9月18日至12月18日,合同价款2587322.89元。合同还约定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5天内无息付清余款,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合同签订后,我司如约完成了装修工程,被告也支付了除工程质保金外的工程款,2018年12月24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月7日,质保期到期后我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予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向我司主张的质保金尚未到期,我司不应支付,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工程质保书约定,工程质保期为5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金为约定合同总价款的5%,由于质保金是按合同总价款的5%整体预留,无法区分各项工程对应的质保金,故本案工程质保金应在五年质保期满后整体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天合租赁二至四层办公楼室内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F-4F办公室改造及装修工程;工程内容:办公室室内(2至4楼)室内装修、综合布线、给排水改造装修等(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承包范围:办公楼2F-4F室内装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间隔墙砌筑工程、楼板开孔工程、卫生间防水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线管综合布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办公移动家具)等;合同工期: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12月18日,总日历天数90天;合同价款金额2587322.89元,本项目按工程预算书的综合单价包干,最终合同价款按项目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实结算;组合成合同过的文件……工程质量保证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及质量保证金支付的主要内容包括:见附件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竣工完成验收后,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审核结果经发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三方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5天内无息付清余款。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已完工交付使用。
诉讼中,原告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予以证明。该验收记录显示,涉案工会曾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验收结论为合格,落款处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员的签名和盖章,建设单位落款处只有项目负责人员的签名,无盖章,落款处落款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4日。被告对该验收记录表示因无其公司盖章,故不予认可。原告解释之所以被告没盖章,是当时其一起交给被告六份验收记录,可能当时有些有盖章,有些没有盖章。被告确认至今尚有质保金129366.14元未支付给原告,对于工程是否有验收、何时验收的情况因其公司曾搬迁,部分资料已遗失,故其亦无法核实。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天合租赁二至四层办公楼室内装修项目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工了涉案工程,并已竣工验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质保金,但被告认为未达到支付期限。本院结合双方的举证和陈述认定如下:(一)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剩余5%的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5天内无息付清给原告,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验收记录不予认可,但原告提交的验收记录有监理公司和设计公司的盖章,有原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员的签名,且原告对无被告盖章的缘由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在被告未能举证和明确涉案工程的实际验收时间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验收时间,即2018年12月24日予以采信。(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防水工程,其中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由于防水工程属于原告承包工程的一部分,也属于质量保修范围的一部分,在预留工程质保金无法区分各项工程时,故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以约定的最长保修期计算,结合前述认定的工程验收时间,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应自2023年12月14日届满。原告主张仅以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的其他工程质保期2年的期限计算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因质保期尚未届满而未达到支付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29366.14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亦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64.3元,由原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肖録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