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22766号
原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原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侨公司”)诉被告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工程设计费1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8%的标准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雅侨总合字(2017)45号。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是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公楼1至4层装修设计),设计费用16万元,最迟于2018年3月15日前结清。合同还对设计项目明细、合同费用及付款方式、设计工期、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及按被告要求完成所有设计服务工作,被告也启动了施工,至此原告已履行了自己全部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因自身原因停止了施工,并拖延支付设计费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用,被告却以原项目负责人离职,找不到相关内部文件为由推辞。2019年7月31日原告再次以书面催收函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合公司辩称:1.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已经通过新的设计合同完全履行了本案涉及的设计和付款义务,所以不应予以支付。2.即使根据本案的设计合同来计算,原告主张支付也是没有合同依据的。因为被告并未认可并接受原告的设计方案,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予以支付。3.被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即使如果原告解除合同,总金额也不应该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那么在合同解除情况下,原告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明显没有依据。而且基于最新的司法解释,日万分之四的比例也是明显过高的,应当予以调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设计项目名称为***街**号(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公楼1至4层装修设计)。设计内容及要求按甲方口述、双方工作群及设计会议所提要求,现场量度尺寸出具设计图纸。1.方案设计、洽谈、定案;2.施工平现面图、天花平面图、立面图;3.施工大样图;4.强弱电布管线、电气系统图;5.效果图;设计费用合计为160000元。设计成果提交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第一次方案探讨;2017年10月9日第二次方案确认;方案确认后15天提交施工图。交付地为***街**号办公楼内。设计方案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实行。付款方式为项目的所有设计工作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付乙方总价款的70%计112000元;项目装修工程完成或最迟到2018年1月20日,甲方再支付乙方总价款的25%计40000元;余款待合同内工程结束或最迟于2018年3月15号前结清余款5%计8000元。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交设计方案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损失或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损失或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原告主张其已依约履行上述合同设计义务,被告未支付设计费160000元,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东空港城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大楼设计项目提交内容》表(该表显示提交的内容包括室内方案、建筑方案、平面布置等,签收人于2017年11月20日签名确认收到以上图样);2.《关于天合办公大楼改造项目设计费催收函》(显示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被告发函催收涉案合同设计费160000元,该催收函于当日被***签收);3.《关于2017年天合办公大楼改造项目设计费催收函》(显示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告催收涉案合同设计费160000元,该催收函已被***签收)。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文件上只写了收到以上图样,没有达到依据合同约定被告认可该设计方案的标准,在设计方案没有被被告确认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支付设计费;对证据2认为无法确认被告已实际接收,代理人也不清楚***是否是被告员工;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主张涉案合同没有被采纳,被告于2018年委托原告在涉案合同的基础上的内容进行了设计,该方案经过公司认可后已经付款,即双方2018年签署设计合同实际已经包含了2017年的服务范围,且已经结清款项,不应当对本案中的2017年设计合同另行支付款项,双方依据2018年的设计合同成果进行了后续装修。对此,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8年《设计合同》(以下简称“2018年设计合同”,该合同显示由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于2018年7月6日签订,约定设计项目名称为天合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办公楼2至4层装修设计,合同总价款为99000元等)及付款凭证(显示被告分两笔共向原告转账支付了99000元);2.《天合租赁二至四层办公楼室内装修项目施工合同》(显示由原告承包被告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F-4F办公室改造及装修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室内装修、综合布线、给排水改造装修等)。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1、2因没有原件,不发表质证意见,并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提供的设计合同编号与原告提供的设计合同编号完全不一致,签订的时间也不一致,原告的合同是2017年签订,被告提供的是2018年签订的,设计的内容也不一致,原告合同载明的是1至4层,被告的合同是2至4层,所以这是两个不一样的合同。为此,原告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终止协议》(显示由被告与案外人广州华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约定终止双方就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公楼1至4层装修项目建设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由被告向监理公司赔偿27200元,包括设计方案咨询费用等),拟证明涉案合同被告已实际施工,因被告自己原因终止施工并赔偿监理单位相关费用和损失,原告已履行涉案合同的全部义务;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外部)天合系列装修项目沟通群”微信群成员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该群聊中协商沟通设计方案的推进修改事宜】,拟证明涉案合同与被告提交的2018年设计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2018年设计合同是应被告要求另行独立完成的;3.(2021)粤01民终1983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2018年设计合同与涉案合同没有任何关系;4.《中标通知书》(显示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中标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二至四层办公楼室内装修项目等),拟证明(2021)粤01民终19832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的装修工程是原告投标所获得,与涉案合同无任何关系。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无法通过该合同认定2017年的设计方案已完成并被被告采纳及开始施工;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因为涉案合同与2018年设计合同在服务范围(均包含***街**号2-4层的设计)、服务主体(均为被告)及服务项目明细(2018年设计合同包含了全部2017年涉及合同的)均一致,即使涉案合同已完成,该证据也无法证明2018年设计合同与涉案合同在服务内容、服务事项上存在重大差异,然后重复的合同已经在2018年支付款项,故不应针对同一服务事项支付两次的服务费用;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证据4认为证明2018年原告中标并参与了2018年设计合同。
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项目一至四层已设计通过一次,并施工一次,但是施工到中途,被告就停工,并且以维修工程的名义向原告补偿30多万元,该工程也是原告设计并施工的,后被告又重启对办公楼的装修,并要求原告重新设计二至四层,即被告提供的2018年设计合同,该30多万元是施工的损失,不是设计费。原告要求从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违约金是依据涉案合同约定最迟在2018年3月15日结清款项,故从次日起计算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主动调整为日万分之四,具体由法院认定。被告确认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合同的设计成果,但认为被告没有确认,收到后应该是有提出异议。另,双方均确认2018年设计合同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60000元的问题。经查明,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合同的设计成果,被告虽抗辩其未进行确认,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提出异议。另外,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与监理单位的终止协议亦可进一步佐证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设计成果,被告已聘请了监理单位对涉案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最后,虽然被告抗辩2018年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与涉案合同存在多项重复之处,但涉案合同与2018年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楼层对象部分相同并不必然得出两者的设计成果相同,对此被告亦未举证予以证明,且2018年设计合同并未约定该合同内容系替代涉案合同的内容,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设计成果,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现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00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超出上述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00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雅侨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22元,由被告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