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皇甫**,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执行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26房。
关于皇甫**申请执行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罗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3日作出的罗劳人仲案字[2022]第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皇甫**于2022年5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付申请人皇甫**共计139673.35元,定于2022年6月20日前给给付70000元,下欠69673.35元于2022年9月20日前付清,款项打到罗平法院账户。二、执行费1000元由申请人皇甫**承担。三、协议达成,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四、执行担保人叶家祥、邓年军对上述债务承担执行担保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云0324执939号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钱忠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