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财保538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人:***,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人:***,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NXDM12P。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申请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02478105。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并对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号为601020012552022000××××的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并对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申请费暂收取计5000元,待查询完毕后再以实际可控制保全金额进行退费,以上费用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