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民初2841号
原告:成都五一六防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357990342R,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工业园区A***10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02478105,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26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被告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成都五一六防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五一六防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五一六防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五一六防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1元,减半收取计4925.5元,由原告成都五一六防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