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3795号之一
原告: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物东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物东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符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