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2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2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鸿森众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北固湾小区二期B区32幢20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强,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劲,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州支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388号。
上诉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鸿森众利装饰有限公司、陈**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州支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7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州支队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情况下,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79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市鸿森众利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元,上诉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39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