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15742号
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174号自编219。
法定代表人:卢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奎,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美萍,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杜均品、邹少铜,均为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德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智慧城高普路自编88号中央大厨房物业A区第二层A203房。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均品、邹少铜,均为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美东街28号303房。
法定代表人:简铭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果、林桂华,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
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德坤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6.2元减半收取计3028.1元,由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翼
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
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苗璇
王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