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15271号 原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景路256号二层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公司)诉被告***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申请和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瓷砖,折合价款金额23692元,并由被告承担利息608元(利息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事实及理由:被告于至期间分6批从原告处借取了共计6238片瓷砖,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折合价款金额为89156.7元,后被告归还了65465元瓷砖,截至2020年7月还下欠原告23692元瓷砖未归还,原告于向被告寄送要求归还瓷砖的联系函,被告未予理睬。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1.案外人***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答辩人没有参与、指派案外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任何合同、出具借条。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借用或者合同关系。2.被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借条上面所盖的章不是答辩人的公章,而是***家居集团亳州***项目部工程技术专用章,该章已载明“本章仅用于与甲方(建设方、总包)及监理单位方之间的技术资料、联系单、签证及进度款,除上述以外凡涉及经济、承诺、担保、借贷、签订合同一律无效”。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上述借条不是答辩人出具的,借条的内容对答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返还原物或者支付折价款。3.据我方了解,***家居集团亳州***项目部工程技术专用章是项目部的承包人**扣承包项目时刻制的。**扣中途退场后我方与另一案外人***重新签订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被告没有指派、授权、参与案外人与原告出具借条,并且借条内容也是案外人与原告之间的借用关系,没有反应出来有被告公司的内容,。被告认为借条上所**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应向案外人***、***等人主***。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和***二人出具相应的借条,借条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借条内容 是否加盖印鉴 备注 1 今借原点公区墙砖60件,每箱9片,总计540件。 加盖“***家居集团亳州***项目部工程技术专用章”同时,***签名并书写时间“2019.4.19” 此印鉴为方型,上半部分内容为:***家居集团亳州***项目部工程技术专用章;下半部分内容为:本章仅用于与甲方(建设方、总包)及监理单位方之间的技术资料、联系单、签证及进度款,除上述以外凡涉及经济、承诺、担保、借贷、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2 今借原点400×800墙砖35箱。 加盖“***家居集团亳州***项目部工程技术专用章”同时,***签名并书写时间“2019.7.7” 同上 3 今借原点300×600厨卫墙砖230箱。1200×600地砖230件 加盖“***家居集团亳州***项目部工程技术专用章”同时,***签名并书写时间“2019.7.20” 同上 4 今借到原点磁砖40×80的42件,室内墙砖30×60的230件。 仅有***签名并书写时间“2019年8月4号” 5 今借原点磁砖1000×1000玻化砖93件,砖到就还,一星期左右。 仅有***签名并书写时间“12月21日” 6 因工作需要***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材料如下:部位:卫生间厨房;材料名称:YL285P1;规格型号:300*600;单位:片;数量:450;备注:注50箱九片装。 仅有***在借物人处签名并书写时间“2020.3月1日”,并留有电话13092******。“借物单位:***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为机打内容。 针对上述借条的瓷砖,原告认为价值合计89156,70元(按***集团采购物品报价单(甲指材料类)的列明的单价计算而来),已归还价值65464.76元的瓷砖,尚有价值23691.94元的瓷砖未归还。另外,原告曾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告邮寄一份“关于要求归还瓷砖联系函”,部分内容为:借用了6238片瓷砖,已归还3046片瓷砖,还需归还3192片瓷砖,未归还瓷砖折合价款为23692.24元。 另查,2018年9月8日,原告与亳州***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亳州城南新区菁华***一期货量区二标段装修工程(5、6、7、13、15号楼不同楼房住宅的室内装修、公共部分等装修工程)。而被告则于2018年7月12日与亳州***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包亳州城南新区菁华***一期货量区一标段装修工程(8、9、11、12、16、17号楼,仅是不同楼房住宅的室内装修、公共部分等装修工程、***采购及安装)。之后,被告将此项工程与**扣签订内部工程计量薪酬承包协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后**扣退出。2019年3月6日,被告又与***针对上述装修工程签订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承包方式亦为包工包料。 再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被告向***核实***的具体身份,以及原告提交的6张借条记载的瓷砖型号和单价情况,***回复被告称,1.其本人识***,是另一个班组工人,现在从事水电安装。2.其本人与原告之前有借用瓷砖一事,但已归还。由于当时已归还完瓷砖后,他本人没有保留相关单据。至于原告要求归还瓷砖,他本人那里还有瓷砖,原告可以与他本人协商处理归还事宜。 本院认为,首先,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本案中,借条的签字人员***和***均为亳州城南新区菁华***一期货量区一标段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二人与被告之间属于总包与分包关系。而原告所提交的现有证据尚未不能证实***和***系代表或代理被告***公司实施的借用行为。 其次,虽然有部分借条加盖了***家居集团亳州***项目部工程技术专用章,但鉴于该专用章上已明确载明此章的使用范围,即本章仅用于与甲方(建设方、总包)及监理单位方之间的技术资料、联系单、签证及进度款,除上述以外凡涉及经济、承诺、担保、借贷、签订合同一律无效。因此,该专用章用于向原告借用瓷砖而使用并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该专用章系被告***公司指定刻制,亦不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在现有证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原点公司提交的6张借条所涉及的借用主体并非***公司,原点公司向***公司诉请返还剩余瓷砖或折价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重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